2007年8月21日 星期二

誰是台客,誰能搖滾 / 李崇禧

今日選讀李崇禧所寫的 誰是台客,誰能搖滾
這篇文章談的是台客這個名詞,在過去和現在的意義有何異同。主席認為"台客"這個字眼帶有歧視用意, 認同台灣的人,都是台灣的主人,硬要說這些人是客,不就是乞丐趕廟公?



如果不是一場在花蓮舉辦的搖滾音樂會因為使用台客名稱而被迫改名,社會大眾恐怕至今仍不知道,「台客」與「台客搖滾嘉年華」這兩個詞彙已經被中子創新公司申請了商標保護。這件事曝光後,該公司竟還在媒體上聲稱其並未註冊「台客」一詞,而是註冊了「台客搖滾」,這是公然說謊。智慧局網站上容易可查閱的資訊,而公然說謊的背後原因,不就是因為想要偷偷摸摸地壟斷一個原本就屬於台灣社會共有的文化詞彙嗎?

該公司總共註冊了「台客」商標十一案,「台客搖滾嘉年華」十一案,適用之商品與服務類型包羅萬象。姑且不論該公司是否真的能在三年內將台客品牌用到電腦、教育事業、飲料等百餘項商品和服務類型(依法如果公告後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則要廢止其商標權,因此有些商標註冊案將來有可能被廢止)。文化界最關心的問題則是,當音樂會也被註冊了「台客」商標後,台客的音樂風格就被壟斷了;當各種服飾也被註冊了「台客」商標後,台客的文化風格就被定義了。

這絕不符合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因為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幾種情形是不得註冊的。其中第二款指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第三款則說:「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這兩款規定可說是商標註冊要件所謂「識別性」的最核心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賣牛奶的公司可以將「低脂肪」申請為商標,那別家牛奶公司就無法在其商品包裝上或廣告上說明其產品為低脂肪,因為會侵害商標權,但這符合公平競爭嗎?所以第二款禁止這樣的商標註冊;而第三款規定的意旨是,不可以將果汁申請為飲料的商標,因為,消費者會搞不清楚到底這個字眼是指商品內容還是一個商標。

台客一詞原本就是一種文化與音樂風格的展現,如果被申請了與流行文化領域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就會阻礙了其他業者表彰其音樂或文化與服飾的風格,違反了前述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另外,將「台客搖滾嘉年華」註冊為音樂會的商標更是不合理,因為搖滾就是一種音樂,嘉年華就是一種活動型態,台客則是一種風格,將這三個字加起來如果可以申請音樂會的商標,那就像「爵士鋼琴演奏會」被申請商標一樣荒謬,這已經涉及第三款的通用名稱問題了。

更荒謬的是中子創新公司還將「台客」商標申請到舉辦會議、座談會、討論會、學術研習會等領域,那就等於說,我們不能舉辦關於「台客」的座談會,也就是不能去討論「台客」是指什麼?

過去幾年台灣藝文界很認真地探討與詮釋「台客」的歷史文化意涵,以後根本不用討論了,因為以該公司獲得的商標保護,什麼是台客,只有他們可以界定了,別人創造的音樂或服飾風格都不能自稱台客。更離譜的是,連開會討論台客是什麼都是侵權的。這已經明顯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了!

智慧局核准這樣的商標註冊,非常不妥,應尋求亡羊補牢之道。對於不應註冊而卻註冊的商標,依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智慧局審查人員可以申請評定其商標無效。我認為應由智慧局自行評定其無效,因為智慧局本來就對商標註冊負有把關的責任,不可將責任推給社會大眾。此外,智慧局也應考慮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依職權廢止該商標。

最後要強調的是,當我們在談文化創意產業時,不能只想到把創意變成商業利益,如果只有這樣的想法,智慧局可能會傾向很寬鬆地給予一個權利保護。實際上,任何新的創意都建築在前人的創意之上,如果一個創意為了商業化目的而被過度私有化了,壟斷了,那其他人因為動輒得咎,他的創意發展空間就變小了,整體而言是不利文化創意發展的。

「台客」這個例子除了有歷史文化詮釋層面的問題外,如果單純將其視為一種創意,也要讓它保留更多元的意義創造空間才對,不當的商標保護只會扼殺了台客文化各種創造發展的可能性。


延伸閱讀: 台客與支那 by 林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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