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終於進入結辯階段,原本應該是檢方將證據一一陳述,並且依照對應法條具體求刑,但是卻成了說故事比賽,先是林怡君引用宋太宗的名言,後有林勤綱將自己比為將耶穌釘死於十字架的彼拉多。身為公權力的執行者,卻不依法論法,把法律和道德混為一談,實在是一場鬧劇。
在此,主席要選讀的是陸念慈所寫的從扁案看司法人員的封建與反民主
從扁案看司法人員的封建與反民主
其實扁案對台灣最大的貢獻,就是將部份台灣司法人員的封建與反民主完全呈現。從扁案的法官蔡守訓開始,當初竟然以「宋朝」的公使錢將馬英九特別費案判定無罪?奇怪的是,一個二十一世紀的檢察官,竟然無法用二十一世紀的法條來判案,還必須用封建時代的陋規為馬英九脫罪?這樣的法官,其封建心態不問可知!試問,如果連宋朝的陋規都無法幫馬英九脫罪的時候,蔡守訓是否會想盡辦法,甚至找出石器石代原始人的習性,來當成判案依據?現代的法條,對蔡守訓的意義又在哪裏?
在來看看引用「宋太宗」銘言的檢察官林怡君,其封建心態一樣可笑!林怡君到底了不了解檢察官的職責是以「充份的證據」來將被告定罪,而非以「華麗的詞藻」來對被告做人身攻擊?試問宋太宗的話跟扁案有什麼關係?宋太宗對扁案又了解多少?而宋太宗的話又代表了什麼樣的證據力?林怡君拿與案件毫無關係宋太宗的話來加強語氣,是否因為手中證據太過薄弱,只好抬出封建帝王壯膽?更可笑的是,宋太宗「上天難欺」的「上天」是誰?林怡君是否應該多讀點書,去了解宋太宗的上天,其實就是宋太宗自己的皇帝老子?封建帝王規定別人都不能貪,因為天下都是他的,只有他自己能貪,如此封建的語言,竟然被檢察官奉為聖旨,林怡君到底知不知道現在是什麼時代?有證據就提出證據,沒證據牽拖一堆,難道檢方的正義不是依靠證據,而是靠宋太宗這個「上天」?
其次是另一個讓人驚異的檢察官林勤綱,難道把法庭當成歌仔戲棚,所以才激情演出一哭二鬧?一個檢察官指控被告,竟然不是以證據為主,反而訴諸激動的情緒,這樣的檢察官理性何在?檢察官在法庭上的哭訴,讓人不得不合理懷疑是否與被告有任何仇怨,所以利用職權公報私仇?否則檢方大可平靜地以充份的證據「釘死」被告,用眼淚鼻涕的檢察官,除了讓自己被媒體釘死之外,又有何證據效果?
更離譜的是檢方竟然指控被告「迫害司法」?試問檢方是否無知到連迫害必須有權力基礎都不知道?一個完全沒有公權力而且被違反人權羈押的被告,又有何能力「迫害司法」?被告任何動作,都是無罪推定原則下,與原告相同的防禦!難道被告面對檢察官只能認罪,其他動作都是「迫害司法」?同樣的標準,馬英九特別費被起訴,馬英九與泛藍群眾痛批司法不公,是否也是「迫害司法」?果真如此,為何當初檢方不以同樣理由羈押馬英九?更好笑的是檢方「迫害司法」的理由,竟然還有什麼毫無標準的「抹紅敬愛的檢察官」?什麼是「抹紅」?檢方連清楚定義都做不到,竟然也可以當成「迫害司法」的理由?
而檢察官林怡君竟然用「良心」來跟被告互槓?司法人員手握生殺大權,當然只有良心能夠制衡,而檢察官竟然也跟著以「良心」來質疑被告,難道法律規定犯罪的要件是「良心」與否,而非實際罪行?還是檢察官把自己當成上帝,以良心而不以法條來起訴被告?試問林怡君檢察官,「沒良心」是犯了哪條罪行?
更令人不解的,是林勤綱檢察官甚至不斷在法庭上強調與被告的私人關係?什麼「親愛的朋友」也可以出籠?難道檢察官會因為與被告的私人關係,而有差別待遇?如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檢方在法庭上大提與被告的私人關係意義何在?是想縱放被告?還是因私人恩怨想公報私仇?
檢方對台灣司法最嚴重的傷害,就是起訴被告的理由竟然大量引用「媒體報導」?既然如此,法官檢察官應該全體自動辭職,直接交由媒體辦案不是更為省時省事?檢方對於媒體的報導,又提出多少的證據力?如果連「媒體報導」都可以援引成為起訴被告的理由,難怪國民黨如此汲汲於掌控媒體,而部份不肖媒體也對偵察不公開的特定案件,不但大肆評論,還自栩法官未審先判!
在此呼諭檢調司法,任何被告,在罪行被判定之前,都與原告有同等的抗辯人權,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要將被告定罪,除了充份證據,其他都是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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